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指导意见

2018-03-22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积极引导企业绿色高效发展,促进低端低效企业改造提升转移腾退,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67号)文件精神,制定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集约利用资源为重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运用差别化价格杠杆,引导重污染、高消耗、低产出的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效益,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资源配置优化。

  二、基本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运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建立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引导企业绿色高效发展,促进落后淘汰产能退出,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发展。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价格制定既要注重科学规范,体现公平公正,也要注重符合当地产业特点和发展方向,确保价格政策真正发挥效用。

  (三)依法行政与先行先试相结合原则。一方面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三、主要任务

  根据市政府关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要求,以企业综合评价和科学分类为基础,对不同类别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气价、电价政策,着力实现要素资源合理配、优质配、高效配,通过价格手段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四、实施范围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239 号),将工业企业划分为 A 类(优先发展类)、B 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 类(限制发展类),目前各地可先期对 D类企业实行污水处理费、气价、电价差别化价格政策,同时根据当地条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情况,可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污水处理费、气价、电价差别化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一)污水处理费。

  依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提高D类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不低于10%。

  (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依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提高D类的工业企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现行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收不低于10%。

  (三)销售电价。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电价及差别化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苏价工〔2017〕20号)文件,授权苏州市对综合评价为D类的八大工业行业(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八大行业)试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全电量每千瓦时可提高0.10元以上,同时,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向,积极争取省有关支持,可适当扩大差别化电价实施范围。

  五、相关要求

  (一)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指导意见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

  (二)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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