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业经济) 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018-03-22

  快速链接(若无法直接跳转,请更换浏览器模式或直接在正文中寻找):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企业两化融合项目

  (三)企业节能环保项目

  (四)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项目

  (五)创新载体建设项目

  (六)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

  (八)技术进步认定项目

  (九)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项目

  (十)企业兼并(收购)淘汰落后项目

  (十一)去产能项目

  (十二)腾出发展空间项目

  (十三)企业人才培训项目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号),全面增强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实力,打造昆山工业经济发展升级版,特制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业经济)财政扶持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1. 在昆山市域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

  2.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3. 信用良好且无违法记录;

  4. 符合《申报指南》明确的条件。

  二、项目申报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条件

  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技改项目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建设期不超过两年。其中:

  机器换人技改项目:投入机器人、机器臂及成套自动化控制生产线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

  新兴产业技改项目:企业已列入苏州市级新兴产业统计目录,设备投资总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

  传统产业技改项目:设备投资总额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元)。

  2.组织程序

  由各区镇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市经信委对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进行备案,经审定后列入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并签订重点技改项目责任书。

  技改项目全部采用一般程序(即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下同)。

  3.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并通过环保、安全、消防等部门认定后,由项目实施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认定,并出具书面专家意见;由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设备投入进行专项审计,市经信委按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

  4.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二)企业两化融合项目

  1.申报条件

  市级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企业实施制造执行系统(MES)、资源规划管理系统(ERP)、生产计划排成系统(APS)、数字化设计等信息系统应用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在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并且累计投入不低于50万元。

  市级企业嵌入式软件研发及应用示范项目: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通过国产软件产品评估的嵌入式软件产品;企业采购已通过国产软件产品评估的应用软件。项目实施完成,在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并且累计投入不低于50万元。

  市级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工程项目: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工业互联网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在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并且累计投入不低于50万元。

  软件企业认定:新获得省认定的软件企业和新列入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组织程序

  前3类两化融合建设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入围项目,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信息化投入进行专项审计,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软件企业认定项目采用简易程序(即不需进行专项审计,下同),由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核实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前3类两化融合建设项目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申报书;

  (4)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6)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项目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节能环保项目

  1.申报条件

  节能技改项目: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有完善的环保、安全、消防等各类审批手续,基本竣工投产,建设期不超过两年。项目节能技术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年节能量不低于300吨标准煤(以第三方节能量审计报告为准),节约能源、资源效果显著。

  清洁生产审核:新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企业。

  2.组织程序

  由各区镇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项目申报。节能技改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节能设备投入进行专项审计,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补助资金。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采用简易程序,由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核实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节能技改项目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建议书;

  (5)项目竣工报告;

  (6)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7)项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认定项目需提供: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审核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项目

  1.申报条件

  新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认定的企业。

  2.组织程序

  项目采用简易程序,由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核实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创新载体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聚区实施建设的功能性建设项目,新批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聚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质量安全示范区、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创新联盟、众创空间等载体实施的公共服务、人才培训平台等建设项目。

  2.组织程序

  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软硬件投入进行专项审计,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载体及平台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4)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六)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

  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中心。

  2.组织程序

  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研发设备投入进行专项审计,确定研发设备投入金额,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技术中心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4)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

  1.申报条件

  已实施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

  2.组织程序

  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研发投入进行专项审计,按税务部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的归集方法确定研发投入金额,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建议书;

  (4)相关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证明材料、荣誉证书复印件;

  (5)研发项目加计扣除确认书复印件;

  (6)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新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八)技术进步认定项目

  1.申报条件

  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金奖;

  (2)新列入国家、省重点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专精特新产品;

  (3)自主研发并新通过国家、省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

  2.组织程序

  项目采用简易程序,由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核实后确定项目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项目

  1.申报条件

  (1)完成兼并重组,发起人应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总部设在本市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兼并重组交易应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

  (3)具有开展兼并重组其他必要的条件和能力。

  2.组织程序

  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市经信委通过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按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净资产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报告书(包括企业简况、兼并重组的背景和意义、实施路径和具体做法、所取得的成效);

  (3)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7)上年度纳税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兼并(收购)交易税收情况;

  (8)兼并重组企业与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并购协议(合同)复印件。

  (十)企业兼并(收购)淘汰落后项目

  1.申报条件

  (1)完成兼并重组,发起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2)兼并(收购)交易应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

  (3)具有开展兼并(收购)其他必要的条件和能力。

  2.组织程序

  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企业自主申报,市经信委通过材料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按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净资产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实施报告书(包括企业简况、兼并收购的背景和意义、实施路径和具体做法、所取得的成效);

  (3)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

  (4)营业执照副本;

  (5)验资报告;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7)上年度纳税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兼并(收购)交易税收情况;

  (8)兼并(收购)企业与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并购协议(合同)复印件。

  (十一)去产能项目

  1.申报条件

  列入年度去产能计划的企业。

  2.组织程序

  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落后产能生产设备账面资产净值进行专项审计,市经信委根据审计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淘汰落后小企业基本情况表;

  (4)企业职工花名册;

  (5)关闭前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6)落后产能生产设备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十二)腾出发展空间项目

  1.申报条件

  利用经认定的腾出地块发展新项目的区镇。

  2.组织程序

  项目采用一般程序,由区镇自主申报,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根据审核结果及年度财政预算综合平衡后确定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1)新项目利用腾出土地的证明材料;

  (2)土地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3)新项目立项、开工证明材料,项目规划红线图;

  (4)新项目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代表证明复印件;

  (5)注册资本到位证明;

  (6)属整合成片开发的,需提交规划、国土部门认定证明。

  (十三)企业人才培训项目

  1.申报条件

  报名参加市经信委组织的培训班,并经审核同意;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2.组织程序

  项目采用简易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经市经信委核实后确定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培训材料:培训通知、培训完成证书复印件、培训支出证明复印件(培训费收据及支付凭据)。

  三、资金流程

  1. 资金预算。市经信委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市转型办提出工业经济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市财政局编制工业经济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 项目申报。市经信委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企业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上实施申报,各区镇相关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项目初审并上报。

  3. 项目评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评审和审计,根据评审和审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4. 项目审议。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由市经信委党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

  5. 项目公示。市经信委将对拟资助项目的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并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6. 项目审批。公示期满,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市转型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7.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下达给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并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

  8. 绩效考评。市经信委会同市转型办、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四、项目规范

  1. 项目类型。申报项目分为认定类和建设等其他类,其中认定类项目适用简易程序,仅需进行材料审核;建设等其他类项目适用一般程序,需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备案、评审、审计、验收等程序。

  2. 企业规范。申报企业提供《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书》,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市经信委通过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待条件成熟后,由申报企业提供信用审查报告。

  3. 审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申报指南》、《审计要求》等相关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市经信委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样核查。

  4. 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查实项目申报、专项审计报告、资金使用等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将如数追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 失信惩戒。对申报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将依据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采取限制申报、降低扶持标准、暂停申报资格等惩戒措施。对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审计存在失信行为的,将依据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限制或取消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审计资格等惩戒措施。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与中共昆山市委“昆委[2015]28号”文件同时试行,由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分享